案情介绍:张女士求助,她的前男友李某因不同意分手将她约至住处,对她实施长达12小时的殴打并强迫与处于经期的她发生性关系,事后张女士报警。经朝阳法院判决仅认定了李某故意伤害罪,未认定强奸罪。张女士不服,要求追究李某强奸罪的法律责任。
经验总结:接受委托后,律师与上级检察机关沟通,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,律师提交代理意见及张女士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据,申请证人出庭作证。证明李某构成强奸罪,最终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,认定强奸罪成立,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。李某被改判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。